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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8365365.com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林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确保林业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行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林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资阳区对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机关为www.28365365.com,受理机构为其下属各相应职能部门,准予许可或不予 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决定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书)。
第四条 办理本规定所列行政许可,首先应当审查林业单位或个人是否已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并且经通知补正的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其申请事项,申请资料必须提交原件,有关证照经查验后退还原件的,留下存当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 受理机构和决定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章 森林采伐(含珍贵树木采挖和移植)许可
第七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一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0]138号;《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01]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第八条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条件:森林、林木权属无争议;需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之内;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明;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合格证明;无林木抵押以及其他不能采伐的情况,森林采伐限额数量控制在区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
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所提供的资料:一般林木采伐:(1)林木采伐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3)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4)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2、特殊情况林木采伐:除应提交前款中(1)(2)(3(4)项材料外,还要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属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属临时占用林地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科研、文化交流、人工培育或自然枯死等需采伐珍贵树木的,还应提交珍贵树木全景照片、区级林政资源管理和森防检疫机构的调查报告;(5)珍贵树木属农村集体所有,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见国家珍贵树种名录(6)因遭受火灾、病虫害等采伐生态公益林的,还应提交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灾害调查报告,森防检疫机构提出的除治方案。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章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第十一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政[2005]16号)。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条件:《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木材。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所提供的资料: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规模加工的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营加工地点及其从业人员数量、年消耗木材的数量及主要来源、经营加工产品的品名、年生产能力及技术装备情况,符合国家产品发展政策和县级以上规划布局论证等);征购地批准材料或租地协议(合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加工);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加工);其他资质证明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第十五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均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征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许可所提供的资料: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建设项目批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项目可省略);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补偿协议;林地林木权属凭证;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其他证明材料:大中型项目要附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站项目要附送初步设计批复和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域规划同意书;小型项目要附送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勘查矿藏要附送勘查许可证;开采矿藏要附送采矿许可证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座落在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范围内要附送工业区批准文件;使用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地要附送湖南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计划申请表和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使用林地涉及保护区、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要附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章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的条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必须临时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不包括5公顷),由区林业局审批,其他属上报审批,用地单位均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征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所提供的资料: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补偿协议;林地林木权属凭证;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其他证明材料:勘查矿藏要附送勘查许可证、开采矿藏要附送采矿许可证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座落在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范围内要附送工业区批准文件;使用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地要附送湖南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计划申请表和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使用林地涉及保护区、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林地,要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第二十三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条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所提供的资料: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所占用林地不是本经营单位自有林地的,必须征求并得到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林地的书面材料;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补偿协议;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使用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地要附送湖南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计划申请表和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使用林地涉及保护区、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要附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
第二十七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的条件: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所提供的资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养殖的目的、项目介绍、相对人与养殖有关的历史介绍、申请养殖的种类和数量、产值及效益分析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法人代表和技术人员简介(医疗和主要技术人员应附相关的资格证明);养殖场所和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验资证明的养殖土地或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涉及林地的应申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饲养及繁殖技术资料(需要保密部分相对人在提交时应申明);养殖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审核转报意见;填报完整、清晰的《湖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附加材料;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章 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审核
第三十一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的条件:经营单位和经营个人必须有合法的野生动物来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厅审批;相对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以及与经营加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所需野生动物资源无法提供或可能对野生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经营加工技术不过关,资源浪费严重,且经济效益明显差的;涉嫌非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正在被调查或处理的;相对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吊销《许可证》不满二年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所提供的资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加工目的、项目介绍、相对人与经营加工有关的历史介绍、申请经营的种类和年经营数量、产值及效益分析等);法人代表简介、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验资证明和经营加工场所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涉及林地应申明);证明经营加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必要的还应提交有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需保密部分相对人在提交时应予以申明);填报完整、清晰的《湖南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九章 省重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审核
第三十五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六条 申请办理省重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许可的条件:因科研、宣教、资源调查、医药生产、驯养繁殖、经营加工、宣教、国事活动、狩猎(护农)生产和娱乐、涉外狩猎等需要猎捕省重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申请实施猎捕者必须具备一定经验的野生动物野外识别知识并能熟练和安全使用狩猎工具;需要在禁猎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名胜古迹区、公园、城镇市区、工矿区、学校、机关、部队营区、国营和集体林场、采育场、经营所等)、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需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我区仅限于护农生产性猎捕野猪且由护农猎捕队在禁猎区外实施猎捕。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省重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许可所提供的资料:一、因科研、宣教、资源调查、医药生产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猎捕的目的、方案和项目简介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猎捕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二、因驯养繁殖、经营加工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猎捕的目的、方案和项目简介等;驯养繁殖或经营加工许可证复印件;《湖南省野生动物猎捕申请表》;动物园系统应有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意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三、因宣教、国事活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猎捕的目的、方案和项目简介等;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件;《湖南省野生动物猎捕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四、因狩猎(护农)生产和娱乐需要提交:申请者身份证、持枪证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猎捕的目的、方案和项目简介等;《湖南省野生动物猎捕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五、因涉外狩猎需要提交:申请者护照、持枪证复印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猎捕的目的、方案和项目简介等;《湖南省野生动物猎捕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第十章 运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审批
第三十八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运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许可的条件: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有合法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办理野生动物准运证;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需上报办理,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运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许可所提供的资料:运输申请书;申请运输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湖南省野生动物运输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省内运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核
第四十二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省内运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的条件: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有合法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办理野生动物准运证;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省内运输需上报办理,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省内运输直接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省内运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所提供的资料:运输申请书;申请运输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湖南省野生动物运输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二章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狩猎、采集审核
第四十六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狩猎、采集许可
的条件: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必须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狩猎、采集许可所提供的资料: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野生植物合法来源证明。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三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至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分及苗圃地;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县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超过本县行政区域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十二条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所提供的资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四章 木材运输许可
第五十四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
第五十五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条件: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三)依法没收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六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许可所提供的资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检尺码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凭证;还应当分别情况附送下列有关证明文件:林权单位或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当附送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填写的《码单》;再次运输木材的,应当附送原木材运输证;依法没收的木材,应附送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应附送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除外;进口木材因批量大,在销售时或加工后需分散运输,应附送海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运输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附送所在地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运输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定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须附送采集证明;军队自有的林木(指部队营区内)采伐后,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市绿化林木更新采伐后需运输的,必须附送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五章 出省、省内植物检疫许可
第五十八条 设定的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五十九条 申请办理出省、省内植物检疫许可的条件: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疫情发生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过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用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能染疫的除外),凭原《植物检疫证书》换签新证;检疫不合格,但经过除害处理后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另外包括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林木种子、木材、药材、果品、盆景、竹类及产品检疫;其中竹类及产品检疫委托林业站直接办理。
第六十条 申请办理出省、省内植物检疫许可所提供的资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