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9-18
第一条 为规范树木移植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树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树木移植、运输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植的树木是指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活立木、高度1.2米以上(含1.2米)的再生树兜、树桩。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严格控制采挖野生活立木用于城乡绿化,减少大树移植进城。
第五条 树木移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控制移植林地内的树木。
移植树木应采取林地、植被、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保护周边的林地和植被。树木移植后应立即整治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六条 禁止移植下列树木:
(一)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树木;
(二)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四)省级以上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树木。
第七条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占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第六条规定的树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林权单位或个人移植树木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其中,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还需先办理采集证。圃地培育的树木和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非古树名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除外。
第九条 运输移植树木应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的规定办理运输证。运输证采用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的木材运输证,在备注栏中注明"移植树木"。
第十条 申请运输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植物检疫证,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
护的野生树木还需提供采集证;
(二)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需要运输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实地勘验证明;
(三)圃地培育的树木,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圃证明材料;
(四)移植到圃地培育的树木,需再次运输的,提交移植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证或者采集证等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的树木需要运输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原生地为外省(市、自治区)的树木,运输途经我省的,按照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树木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树木移植管理统一应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统一进入政务大厅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和监察系统监管。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办证系统延伸至乡镇林业机构或在毗连乡镇结合部设立专门办证点,方便公众办事。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树木,以及非法运输树木的,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树木移植管理,建立健全树木移植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移植树木特别是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移出、移入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树木移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